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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康會章

第一章:總綱

(一) 本會定名﹕恆康互助社,英文名稱為﹕Amity Mutual-Support Society
(二) 通訊地址:九龍油麻地眾坊街60號梁顯利油麻地社區中心地下G06室
(三) 會址:九龍油麻地眾坊街60號梁顯利油麻地社區中心地下G06室
(四) 本會是一個由精神復元人士(下稱復元人士)組成的自助團體。
(五) 宗旨﹕
1. 促進復元人士互助精神﹔
2. 鼓勵復元人士表達意見及需要,藉以保障他們的合理權益﹔
3. 促進復元人士與家屬、社會人士的溝通、關懷及互助支持﹔
4. 協助復元人士融入社會﹔
5. 關注精神病患者的康復權益。


第二章: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類別:
1. 正式會員﹕任何人士只須一位會員介紹入會,而贊同本會宗旨,並樂意參與本會會務者,皆可申請入會為正式會員。
2. 家屬會員﹕凡復元人士之親屬,又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並樂意參與本會會務者皆可參加。

(二)會員權利:
1. 提議、選舉、被選、表決及罷免權﹔
2. 享受本會提供之一切福利。

(三)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的決議﹔
2. 按期繳交會費﹔
3. 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4. 出席會員大會。

(四)終止會藉﹕
任何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損害本會名譽,濫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經委員過半數通過後,可終止其會籍,但不服者可於接收到通知七天內向委員會作書面上訴,主席必須在接到上訴書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以會員大會的決議為最後裁決。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一)會員大會
1.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2.會員大會之職權:
i. 通過及修改會章﹔
ii. 選舉及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
iii.檢討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週年會務及財政報告。

(二) 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執行機構。
2. 執行委員會成員共11-13 人,於會員大會中透過選舉產生,其中必須超過半數為復元人士。
3. 各委員職位均屬義務,在職期間不得收受任何與會務有關的報酬,任期二年,連選可得連任。
4. 主席及副主席,由執行委員互選產生。任期二年,惟最多只可連續連任一次。
5. 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遞補,副主席出缺時則由其餘委員互選一人遞補,其他遺缺由委員會視乎會務狀況作適當安排。
6. 任期間如有委員不能執行職務連續超過三個月,有權取消其委員職務,並委任適當人選替補。
7.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案﹔
處理日常會務﹔
制定財政預算﹔
計劃會務發展﹔
審核會員資格會員申請
a. 填寫入會申請表
b. 執行委員會
c. 交入會費
向會員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並徵詢意見﹔


委員之職權分配

主席

(1) 綜合處理及策劃各項服務;
(2) 主理執行委員會會議;
(3) 協調各委員之職務進展
(4) 聯同外務負責對外工作、開展本會與外間關係
(5) 督導各職員
(6) 突發事件處理;


副主席 
(1) 定下本會活動,福利和整體發展;
(2) 協助主席辦理會務,如主席出缺、請假、或離職時,則代行其職務;
(3) 協助主席督導各職員

秘 書

(1) 聯同工作員處理會務文件、會員名冊;
(2) 處理一切文書工作,記錄會議議案;

財 政 
(1) 監察本會所有現金,記錄來往帳項
(2) 編制財政預算及週年帳表

外 務

(1) 聯同主席負責對外工作、開展本會與外間關係;
(2) 協助主席處理突發事件;
(3) 協助主席督導高級組織幹事;
(4) 負責撰寫對外會議文件;
(5) 主席授權對外會議發言;

聯 絡
(1) 聯絡各委員參與委員會會議;
(2) 發生突發事件時通知所有委員及職員;
委 員 協助籌備及推行一切活動及服務事宜,及協助處理會務及聯絡會員。

(三)財政管理

1. 執行委員會須決議通過由四位成員協助監督財政交收,包括簽發本會銀行戶口支票的工作,並由此四位委員負責簽發及審核有關開支。
2. 負責簽發支票的職務一般是由應屆執行委員會委員負責;執委會在改選後須盡快向銀行進行更改簽署人的安排。


第四章:會議

(一) 週年會員大會﹕
1. 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2. 是年開會日期與來年開會日期不得相隔超過十八個月。
3. 開會日期需於會議舉行前二十一日以書面郵寄或電話聯絡方式通知各會員。
4. 法定人數為會員名額三份一或60人。如會議舉行時三十分鐘內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宣佈流會,並在該日起十四天內再次召開。
5. 第二次召開會議需於七日前以書面、電郵或郵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各會員,但不論出席人數多少皆為法定人數。


(二) 特別會員大會﹕
1.經半數執行委員、十份之一或合共18位會員署名書面請求召開,主席當於接到請求書該日起三十天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2.討論事項只限於請求書內各點,其通知會員方法與週年大會相同,但不設法定人數。


(三) 執行委員會會議﹕
1. 每年最少舉行會議四次,如主席認為需要或經三分之一委員書面要求,可隨時召開。
2. 每次開會均需於三天前通知委員,並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一出席為法定人數。
3. 會議的動議均需由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方為議決案,表決時如遇雙方票數相同,則由主持會議的主席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五章:選舉
(一) 執行委員會委員選舉需於會員大會當日舉行
(二) 以一人一票方式由出席會員投票選出新一屆委員,以獲選最多者當選,次者為後補。
(三)當選之新委員需於會員大會結束日起一個月內舉行新執行委員會會議,並將新委員名單郵寄通知各會員。
(四)舊任執行委員需於會員大會完成日起十四天內移交一切職務。

第六章:會費
(一) 正式會員、家屬會員的會員年費為$30;日後會員年費可經會員大會作出修改。
(二) 每年會費需於四月一日後一年內繳交﹐如逾期未交會費者﹐需於下年後補繳。
(三) 執行委員會可接需要提出修訂會員收費,並須於會員大會中通過。
(四) 本會將以書面郵遞或電話通知申請入會結果,不獲接受申請者可於十四天內接獲通知。
(六)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藉者,其已繳付之會費或一切捐贈﹐概不發還。
(七)會費有效期為每年四月一日起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八)由2007-2008年度起計,連續入會滿四年者,自動成為永久會員;或繳交$100會員費,亦可成為永久會員。

第七章:附錄
(一) 本會如需解散時,需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得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得解散。如有剩餘資產,概捐與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本港慈善機構。
(二) 本會會章如有任何修改,須經會員大會通過方得施行,並呈交社團註冊官存案。
(三)「會員大會」包括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四) 各執行委員會委員均需對正式會員/家屬會員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並限於推動會務的用途。

(修訂日期:201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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